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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被告舒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