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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伊春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丰林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承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新兴街门市房1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诗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裁决书中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0.00元。仲裁费用73850.00元,申请执行费77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股权。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伊春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77400.00元、仲裁费73850.00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恒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中兵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树彬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