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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付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付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付丽英。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68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付丽英给付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1813.4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