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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运、姜雯与被执行人陈丹丹、李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运,姜雯,陈丹丹,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姜运。申请执行人:姜雯。被执行人:陈丹丹。被执行人:李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丹丹、李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丹丹名下有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村还建房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丹丹名下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村还建房21栋9楼2号(建筑面积92.13平方米)、19栋19楼2号(建筑面积90.26平方米),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