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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喻进与林俊、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进,林俊,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喻进,男,生于1962年6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林俊,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兰,女,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559号喻进与林俊、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兰的银行存款37710.42元,被执行人林俊、王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喻进申请暂缓执行。被执行人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7289.58元并负担诉讼费6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