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云玲与杨美芳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玲,杨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玲,女,193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执行人杨美芳,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沙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美芳在银行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