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傲世开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耿媛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世开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耿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崔钟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傲世开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局水碓东路22号楼1005号。法定代表人耿媛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媛媛,女,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傲世开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耿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7960.70元、违约金46790元、律师代理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5121元、保全费1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