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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姜永华与张博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华,张博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姜永华。被执行人张博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华与被执行人张博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申请执行人姜永华单方办理,将天津市北辰区辰顺路与龙泉道交口西北侧瞰景园1-1,2-1702号房屋过户到姜永华名下,所需过户相关费用由姜永华担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