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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杜守华、陈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杜守华,陈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王爱平,女,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杜守华,女,汉族,60左右,住西平县。被告陈永涛,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系杜守华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诉被告杜守华、陈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8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楚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