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裴学礼、吴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珍,裴学礼,吴秀琴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王淑珍,女性,汉族,1960年2月29日,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裴学礼,男性,汉族,1963年出生(出生具体时间不详),个体,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吴秀琴(系裴学礼之妻),女性,汉族,1964年出生(出生具体时间不详),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人王淑珍与被申请人裴学礼、吴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淑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裴学礼所有的宁B*****号“丰田”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裴学礼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保全(保全标的200万元);担保人王彦春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担保人江姗姗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申请人王淑珍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房屋一套与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房屋一套、担保人王富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房屋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裴学礼所有的宁B*****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裴学礼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裴学礼所有的位于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查封;五、对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查封;六、对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查封;七、对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查封;八、对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查封;九、对被申请人裴学礼与吴秀琴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予以查封;十、对担保人王彦春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十一、对担保人江姗姗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十二、对申请人王淑珍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十三、对申请人王淑珍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十四、对担保人王富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淑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