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催��第6号申请人江阴市日丰塑胶有限公司称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37907938、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杭州鑫万霖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尧荣绣艺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院对该票据公告期间,扬州博骏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公示催告程序应予裁定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票号为31300051/37907938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