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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催��第6号申请人江阴市日丰塑胶有限公司称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37907938、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杭州鑫万霖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尧荣绣艺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院对该票据公告期间,扬州博骏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公示催告程序应予裁定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票号为31300051/37907938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