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异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号天一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闫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杨傅村。法定代表人:边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47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5)浙绍执民字第154号执行通知书,并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异议称:2013年6月26日,其通过招商银行杭州拱墅支行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56万元,履行了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第二项义务。因经办人员疏忽,所遗漏的仲裁费77742元,现已汇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绍兴银行新建支行账户。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47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已履行完毕。仲裁费延付利息及本次执行费用,其愿按本院确定的数额支付。请求:1、裁定终结执行(2015)浙绍执民字第154号执行通知书;2、解除对其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查明:因合同履行纠纷,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8月31日,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2012年9月19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郑州仲裁委员会函告作出(2012)杭拱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2013年4月3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郑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2013年5月2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拱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2013年6月4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发出(2012)杭拱保字第1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57×××25、57×××78帐户内存款156万元暂停支付三个月,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2013年6月25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发出(2012)杭拱保字第11-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就上述冻结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帐户内的156万元存款解除冻结,可以支付。2013年6月2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将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帐户内的156万元存款转入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帐户67×××58。2015年2月28日,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出具2011年保函字第008号履约保函。本院认为: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为156万元。因此,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款项性质为逾期交货违约金,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且数额已确定,为156万元。在案件仲裁过程中,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及解除保全措施,均是基于本案合同履行纠纷所采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将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帐户内的156万元存款转入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帐户,属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若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其他性质的款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事项向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为156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他义务继续履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毛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