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监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剑巍因崔××、都××、王××犯故意伤害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刑监字第00309号张剑巍:你因崔××、都××、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01234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判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崔××、都××、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其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至于你主张的未参与本案庭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因你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