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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监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剑巍因崔××、都××、王××犯故意伤害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东刑监字第00309号张剑巍:你因崔××、都××、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01234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判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崔××、都××、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其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至于你主张的未参与本案庭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因你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