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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功义与被告冷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刘功义,男,1968年生,汉族,住祁阳县下马渡镇。被告冷磊,男,1982年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功义与被告冷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功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义撤诉。审 判 员  聂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