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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德杨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杨,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李德杨,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峰,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杨诉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李德杨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