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聂结焰与刘辉、陈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结焰,刘辉,陈生,黄鑫,安庆市三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聂结焰,农民。被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陈生,农民。被执行人:黄鑫,农民。被执行人:安庆市三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世纪花城。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2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生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潜山县支行户名为邵常娥(系被执行人陈生之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