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行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阿宏与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亭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阿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亭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52号原告郭阿宏,盐城市航道管理处退休职工。被告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亭湖分局,住所地盐城市希望大道59号亭湖区政府内。负责人裴春林,该局局长。原告郭阿宏诉被告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亭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郭阿宏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阿宏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阿宏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