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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家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黄妙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瑞琼,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寓4幢1905室。法定代表人:彭家伟,总经理。被告:彭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家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海龙人民陪审员  尤越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