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方杰与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杰,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云南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方杰,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军,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特5栋,组织机构代码67614605-0。法定代表人郭云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815821-0。法定代表人郭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8488-3。法定代表人郭云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鹤凤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5246-8。法定代表人郭云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华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杰诉被告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云南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杰撤回对被告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云南云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