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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宇与陶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宇。被告陶文贞。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诉被告陶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陶文贞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陶文贞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武穴市,合同履行地亦为湖北省武穴市,因此本案不应由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该案移交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宇提供的证据暂无法认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无法据此认定合同履行地系在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陶文贞提供的湖北省武穴市青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湖北省武穴市粮食路8号242室,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陶文贞的住所地应为湖北省武穴市,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陶文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若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