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铁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代理人樊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认识时间短,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被告沉溺于网络,不尽家庭义务,还对原告非打即骂,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原告以婚前了解甚少,被告沉溺网络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协议书、开庭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并分居,但分居未满两年,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