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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启文与庞成、吴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文,庞成,吴桂霞,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李启文。委托代理人谢红彪,陆川县沙湖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庞成。被告吴桂霞。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营,系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文诉被告庞成、吴桂霞、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4元,减半收取8242元,由原告李启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思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