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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与陈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陈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3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716号。代表人王永革,主任。被告陈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与被告陈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