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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云妹与邵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妹,邵剑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张云妹。委托代理人:徐红光、邵运姣,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妹与被告邵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