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与合肥一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合肥一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321号原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周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韦雷,该所律师。被告:合肥一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林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合肥一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