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锦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