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密禹与被告刘德全、赵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密禹,刘德全,赵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田密禹,女。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全,男。被告赵素萍,女。原告田密禹因与被告刘德全、赵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葛志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密禹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全、赵素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密禹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至4月被告刘德全多次向我借款,并于2013年4月10日给我出具了借条,承诺同年7月10日偿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不予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相应的银行利息。被告刘德全、赵素萍未进行答辨。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至4月被告刘德全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同年4月10日被告刘德全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田密禹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借款人刘德全2013、4、10号(2013、4、10—2013、7、10号)”的借条。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刘德全向原告田密禹借款50000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田密禹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约定有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全、赵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田密禹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