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美玲申请执行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X县XX乡XX村XX屯XXX号。被执行人王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镇XX村X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