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磊洋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磊洋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磊洋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居委会北海工业区创业路南1号首层东面。法定代表人谢寄彪。被执行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北开发区旧州大道中段岷江机械厂一车间。法定代表人周明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佛山市顺德区磊洋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委托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佛山市顺德区磊洋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宜宾万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中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