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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继阳与马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阳,马银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孙继阳,居民。被告马银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阳诉被告马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