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继阳与马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阳,马银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孙继阳,居民。被告马银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阳诉被告马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