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牮颖与张栋、高喜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牮颖,张栋,高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陈牮颖,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栋,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高喜平,男,住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居安西路新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席晓军,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牮颖诉被告张栋、高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高喜平已向其进行了赔偿为由,于2015年4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牮颖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牮颖负担。审 判 员 任海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