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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华与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潘胜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潘胜福,戴月梅,张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罗华,居民。被告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迎宾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潘胜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胜福。被告戴月梅,(系潘胜福妻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3月26日9时开庭,因原告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罗华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嫒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