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润虎,男,汉族。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万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