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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润虎,男,汉族。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万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