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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2015-1662黄祥灿与黄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灿,黄金生,林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黄祥灿,男,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林清毅、吴冰冰,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金生,男,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林惠真,女,住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黄祥灿与被告黄金生、林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