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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爱民,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倩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