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邓春与重庆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重庆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邓春,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重庆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号*幢2-3-1。组织机构代码59517712-X。法定代表人仇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诉被告重庆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春负担。审判员 甘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春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