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国中诉王全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中,王全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张国中,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凡真,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全信,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中诉被告王全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中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0元,由原告张国中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忠代审 判员 :臧晓亮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