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俞大东与朱巍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大东,朱巍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796号申请人俞大东。被执行人朱巍岭。申请人俞大东与被执行人朱巍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朱巍岭返还俞大东借款共计25000元,于2014年5月31前归还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已由俞大东预交),由朱巍岭负担。朱巍岭于2014年5月31日前直接将375元支付给俞大东。因被执行人朱巍玲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大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375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朱巍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朱巍岭逾期未履行;俞大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朱巍玲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朱巍玲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朱巍玲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朱巍玲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还至朱巍玲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朱巍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5375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俞大东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俞大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召开听证会,俞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朱巍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长 王秦飞执行员 孙东飞执行员 杨翼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