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异字��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翠颜,黎淑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汤金连,黎杏颜,黎柳颜,黎婉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黎翠颜,女,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黎淑颜,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柳颜,即本案另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黎志华。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金连,女,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黎杏颜,女,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黎柳颜,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黎婉颜,女,汉��,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执行(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黎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扣划了黎淑颜名下账户xxxxx中的存款30000元、账户xxxxx中的存款50000元及黎翠颜账户xxxxx中的存款22440.95元。异议人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令西黎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征地补偿款61030元及利息给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一审胜诉后,六原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已收到上述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后西黎经济合作社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14)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此案转入强制执行。本案在一审期间,黎岳荣因病去世,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作为继承人继续起诉,参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按继承份额和顺序,黎岳荣的征地补偿款61030元及利息应由第一顺序人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平均分配,每人应占六分之一。如今此案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败诉。二审判令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等6人向西黎经济合作社支付100320.45元及执行费1498元,合计101818.45元(实际已扣划黎翠颜、黎淑颜两人合计102440.95元)。黎翠颜和黎淑颜认为根据继承法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黎翠颜和黎淑��均为第一顺序人继承平均分配黎岳荣此债务,每人只需承担六分之一(即101818.45元÷6=16969.74元,其他4人,汤金连、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也每人应承担六分之一,即每人16969.74元)。现异议人申请:一、退还黎淑颜农商行账户xxxxx扣划款50000元及xxxxx扣划款30000元,共计扣划款80000元中多扣划部分63280元;二、退还黎翠颜农业银行账户xxxxx扣划款22440.95元中多扣划部分5720.95元。以上合计69000.95元。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2份,罗西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份,(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013)佛明法执字第819号执行裁定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号执行通知书各1份,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3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一、西黎经济合作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征地补偿款61030元及利息给汤金连;二、西黎经济合作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征地补偿款61030元及利息给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三、驳回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西黎经济合作社没有履行义务,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佛明法执字第81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西黎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200640.9元,并退给汤金连99444.95元,退给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99444.95元,支付执行费1751元。(2014)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民事判决;二、驳回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的诉讼请求。西黎经济合作社以(2014)佛中法审监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黎淑颜名下账户xxxxx中的存款30000元、账户xxxxx中的存款50000元及黎翠颜账户xxxxx中的存款22440.95元。本院认为,(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只是确认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黎岳荣作为遗产的剩余征地补偿款61030元及利息,依法可以直接向西黎经济合作社主张黎岳荣的分配权益,故判决西黎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剩余征地补偿款给汤金连等六人。因此,该判决仅是对黎岳荣在西黎经济合作社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应由汤金连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进行审查,并不包括上述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如何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未分割时,为继承人所共同共有,这从(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生效以后,是由上述六人共同申请强制执行,收取执行款亦是六人共同收取,均未区分份额的事实可知,上述六继承人是清楚判决的内容和范围的。现两异议人以汤金连、黎翠颜、黎淑颜、黎柳颜、黎婉颜、黎杏颜是继承黎岳荣的征地补偿款61030元及利息,每人应占六分之一,现债务也每人只需承担六分之一,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黎翠颜、黎淑颜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XX燕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婉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