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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沈蓓蓓诉钟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蓓蓓,钟鸣,沈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蓓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磊磊。上诉人沈蓓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钟鸣与沈蓓蓓原为朋友关系,沈磊磊、沈蓓蓓为兄妹关系。2012年4月10日,沈蓓蓓向钟鸣借款20万元。钟鸣按照沈蓓蓓的要求,将2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沈磊磊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2012年10月15日,沈蓓蓓向钟鸣归还借款(人民币,下同)10万元。之后,钟鸣向沈蓓蓓催讨未果,遂以沈磊磊为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后于2014年8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沈蓓蓓向钟鸣借款20万元以及钟鸣交付了相关款项的事实,有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沈磊磊、沈蓓蓓辩称20万元款项中包含钟鸣向沈蓓蓓借款10万元的还款,但沈蓓蓓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仅能说明其存在取款行为,无法证明其向钟鸣交付了款项以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沈蓓蓓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钟鸣付款后,沈蓓蓓作为借款人,理应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现沈蓓蓓仅归还了10万元,还需归还钟鸣借款10万元。因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法院对于钟鸣主张沈蓓蓓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沈磊磊仅为收款人,而系争借贷关系发生于钟鸣与沈蓓蓓之间,借款人为沈蓓蓓,现钟鸣要求沈磊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沈蓓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鸣借款10万元;二、驳回钟鸣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880元,由钟鸣负担2,180元、沈蓓蓓负担1,700元。原审判决后,沈蓓蓓不服,上诉称,2012年4月10日钟鸣曾汇款给沈磊磊20万元,但沈蓓蓓与钟鸣间没有借条,该钱款性质非钟鸣与沈蓓蓓、沈磊磊的借款。另,之前钟鸣曾向沈蓓蓓借款10万元未还,故钟鸣所付20万元中包含对之前10万元借款的还款,而且2012年12月15日沈蓓蓓从银行取款6万元加上自筹现金4万元(合计10万元)交付给了钟鸣,故即使沈蓓蓓向钟鸣借款10万元,也已归还,请求驳回钟鸣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钟鸣辩称,钟鸣与沈蓓蓓于2009年认识。之后双方关系较好。2012年4月10日,沈蓓蓓称其哥哥沈磊磊需资金,沈磊磊向钟鸣明确借款20万元,且提供了其哥哥沈磊磊的工商银行账号,让钟鸣将款项打到该账户。钟鸣当天通过自己工商银行的账户转账付款。之后,沈蓓蓓归还了10万元,但剩余借款未归还。因出借款是按沈蓓蓓指示汇给沈磊磊,当时沈蓓蓓也未出具借条,故钟鸣只能以不当得利起诉沈磊磊请求返还钱款20万元,该案审理中沈蓓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承认该20万元为其与钟鸣间的借款。故钟鸣撤销该不当得利案件,遂起诉本案。请求驳回沈蓓蓓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沈磊磊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审中沈蓓蓓认可钟鸣汇给沈磊磊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为其向钟鸣的借款,二审中沈磊磊否认向钟鸣借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沈蓓蓓称钟鸣汇款中包含之前其出借给钟鸣10万元的还款,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沈蓓蓓的该主张亦不予采信。因此沈蓓蓓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钟鸣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根据汇款人户名为钟鸣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双方电话录音等证据确认钟鸣出借给沈蓓蓓20万元的事实,并结合审理中钟鸣认可收到沈蓓蓓10万元还款的情况,依法判决沈蓓蓓归还钟鸣借款10万元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沈蓓蓓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