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租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港龙商务楼B座308室,并购买“百家乐”赌博机14台,“捕鱼机”2台,���2014年5月7日至22日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活动。2014年5月22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资35,1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港龙商务楼B座308室开设赌场,该赌场内有“百家乐”赌博机14台,“捕鱼机”2台。2014年5月22日2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现金35,100元,扣押捕鱼机2台、“百家乐”机14台。之后公安办案单位将上述35,100元作罚没收入处理;将上述赌博机予以销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自2014年5月7日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港龙商务楼B座308室开始经营赌博场所,赌场内有“百家乐”赌博机14台,“捕鱼”赌博机2台,还有一台有两个显示器的主机。“百家乐”赌博机是100元现金兑换1000分,玩法是:押中100分闲,赢100分;押中100分庄,赢95分,抽取5%的抽水钱;押中100分和,赢800分。如果押庄、闲、和,没有押中则押多少分赔多少。“捕鱼”赌博机是100元现金上10000分,玩法是:用手柄操控箭头方向,发射子弹后击中不同赔率的鱼类取得相应的分数,最后按总分兑换相应的现金。这个赌场是其自己开的,没有其他人参与。其是在QQ上搜索“鱼机百乐”的信息联系到厂家的,通过电话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其先给对方支付了3000元定金,对方把赌博机卖给其经营,对于盈利和赔付(即输给客人的钱)��方都是三七分成,所以其每天都要把前一天的盈利情况通过短信发给厂家,买赌博机时厂家给其发了一个银行账号,其把款打到该账户。其不清楚厂家是如何知道其经营情况的,但厂家确实掌握其每天的营业收入情况,自赌场开业到被查也没有什么大盈利,所以厂家一直也没有给其分成。从开始营业至今收的赌资大约有10万元左右,截止到2014年5月21日共有五六十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总盈利在20,000元左右。今天有五个人在赌场玩,都是玩的百家乐,下午走了三个人,晚上公安民警抓赌时,赌场有两个人在玩百家乐,一共收了30,000元左右,其让姓苑的把钱拿到了外面。赌场共有四个人,其是老板,负责记账、收取和赔付现金,小方专门负责给客人上分,还有一个姓苑的男子和一个姓韩的女的,他俩都是在游戏厅内负责打扫卫生、做饭,做一些杂活。他们三人都不��与分成,只是按月拿工资。2、证人陈某证言,其在报纸上看到港龙商务楼三层一个门市的招聘广告,其就过来打工了。其不知道赌场负责人的名字,都喊他小刘。赌场内还有一男一女两个人,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女的叫小雪,其到这个赌场工作大约有三四天吧。赌场内有2台鱼机,14台百家乐。其负责给百家乐机子上分,那个男的负责给一个鱼机上分,小雪负责给另外一个鱼机上分。来赌博的人把钱交给服务员,服务员在机子上进行操作上分,客人在机子上押注,押中了就赢分,这分可以找服务员换钱。当晚有两名客人在赌场玩,玩的是百家乐,总共交给其3000多元的现金,其给他们上了分,后来这两个客人都玩输了。3、证人苑某证言,其在邢台市桥西区港龙商业楼308室开设的游戏厅工作,游戏厅的老板姓刘,此外还有两名女子,一个叫小芳,一个叫小梅。��和小梅一人负责一台捕鱼机,小芳负责百家乐。客人来了直接给现金往机子上上分,然后客人下注玩。该游戏厅有两台捕鱼机,还有十几台机器用来玩百家乐。4、证人韩某证言,其经人介绍到港龙的一个游戏厅打扫卫生,干了有二十几天,游戏厅有十来台百家乐机子,还有两台打鱼的机子。其平时打扫卫生,要是忙不过来了,有时也给打鱼的机子上分。玩这两种游戏机都是先花钱上分,游戏厅收入的钱都给了游戏厅一个姓刘的戴眼镜的男子,他负责游戏厅的全部工作。5、证人牛某证言,其听说在邢台港龙大酒店附近有玩百家乐的场子,其就过来玩了。其大约是下午4点多过来的,一直在玩百家乐赌博游戏,其上了200块钱的分,到公安人员进来的时候其输了有200多块钱。当天还有其朋友张某乙在这里玩百家乐。其不知道老板是谁,只知道里面有个叫“眼镜”的男��是老板。赌场里面有12台或14台百家乐机子,还有两台打鱼的大型游戏机。6、证人张某甲证言,其听朋友说“眼镜”在桥西区港龙大酒店那边一个商务楼的三层和别人一起开了个游戏厅。当晚7点多钟,其就去了这个游戏厅,正好“眼镜”也在。其花400元从游戏厅女服务员那里买了4000分,其就在11号游戏机上玩百家乐,玩了大约半个小时,输的剩了1000多分,这时公安民警就来了。7、证人王某证言,其今天是到游戏厅找“小芳”和“眼镜”的,他俩在游戏厅工作。其去的时候没有人玩打鱼机,只有人坐在电脑显示器前在玩,显示器上有“庄”、“闲”、“和”,其看到玩的人在上面下注。玩的人先找“小芳”用钱换分,再把分输入到机器上,然后就可以在显示器上下注了。赢了分可以找“小芳”换钱。8、扣押、销毁、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现金35,100元、���博机及笔记本的情况;将赌博机予以销毁,将笔记本予以发还的情况。9、刘某手机短信照片,刘某手机短信内容反映的赌场经营收入情况。10、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张,证实刘某的35,100元被公安罚没收入。11、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港龙商务楼B座308室内开设的赌场进行突击检查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博机,由参赌人员先将现金折换成游戏卡内分数,卡内分数被用于游戏机押注,游戏结束后再将卡内所得分数兑换成现金,被告人通过此方式非法获利,当场收缴赌资35,100元,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所涉赌资35,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延 敏代理审判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王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灿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