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被告郭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辛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