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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被告郭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辛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