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台悦申请执行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悦,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台悦,女。被执行人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丽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字(2014)第39号裁决书,受理的台悦申请执行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仲裁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台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将应给付的执行款3930元(含执行费50元)汇至我院执行款专户,我院已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台悦。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台悦依据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字(2014)第39号仲裁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众合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鄂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