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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忠伟诉黄志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伟,黄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忠伟,男,汉族,1987年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托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君,男,汉族,1982年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个体户,现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伟诉被告黄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书面通知后,原告张忠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