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忠伟诉黄志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伟,黄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忠伟,男,汉族,1987年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托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君,男,汉族,1982年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个体户,现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伟诉被告黄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书面通知后,原告张忠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