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小妹与杨建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妹,杨建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徐小妹,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连军,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春,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97669-4。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妹诉被告杨建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徐小妹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