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杜XX。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X以及委托代理人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原告根据购货合同已按期向被告交付了所有货物,但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并一再拖欠。截止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947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9474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共签订五份《购货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后将产品送货给被告签收,并约定月结60天。双方在月结日通过《月结表》和《结总金额表》明确货款总额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仅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货款人民币23947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购货合同》、《月结表》、《结总金额表》、银行流水清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务应当履行。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根据《购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生产供货的义务,被告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月结表》所确定的金额,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截至本次庭审,被告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947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应当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947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947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被告XX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46.06元、保全费1717.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妙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