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胡俊明、王凤芹、王树军、段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俊明,王凤芹,王树军,段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址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男。被告胡俊明,男。被告王凤芹,女。被告王树军,男。被告段小平,女。本院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胡俊明、王凤芹、王树军、段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4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