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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与谭健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54-577号554-577案原告深圳实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554案被告陈燕玲。555案被告黄梅江。556案被告李玲玉。557案被告龙XX。558案被告黎高祥。559案被告彭玉兰。560案被告蒙春兰。561案被告王士河。562案被告王茹。563案被告谭小平。564案被告余肖颜。565案被告吴同本。566案被告陈建启。567案被告张雀玲。568案被告何宗新。569案被告谭健文。570案被告黄家强。571案被告何栋华。572案被告陈弟。573案被告傅国明。574案被告王火根。575案被告XX芽。576案被告覃素俭。577案被告邹雪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四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