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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认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廖烨兴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廖烨兴,黄洪,魏炬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23号申请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彬、方艳,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廖烨兴,男,1995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黄洪,男,1970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魏炬全,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艺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烨兴、第三人黄洪、魏炬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厦劳仲案(2014)1296号裁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艺发公司的请求理由为: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艺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便被申请人确实曾在港务大厦工地施工过,也只是与黄洪或魏炬全之间产生劳务合同关系,与艺发公司不存在任何用人或用工关系。即使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艺发公司作为发包方,也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方并非用工主体,更勿谈用人主体。二、原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本案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港务大厦二次装修项目由申请人艺发公司承包,黄洪只对标段的一部分负责具体劳务施工,原裁决适用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三、原裁决所依据的《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明细表》是伪造的。该证据只有复印件,没有任何人的签字盖章,明显属于伪证。仅凭此复印件和第三人黄洪的承认就认定该复印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要求申请人艺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有失偏颇。实际上,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港务大厦参与水电施工。而且仲裁裁决书并未明确艺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可以向黄洪追偿。被申请人廖烨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黄洪、魏炬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艺发公司与第三人黄洪系劳务分包关系,黄洪招聘被申请人在艺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本案系拖欠工资纠纷,因黄洪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被申请人请求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艺发公司承担拖欠工资支付的责任,符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原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亦有管辖权。证据《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明细表》在原仲裁庭审中经双方的举证质证,原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予以采信,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艺发公司主张该证据系伪证,但对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艺发公司以该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艺发公司主张的其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后可以向黄洪追偿的问题,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劳仲案(2014)129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