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发龙与郭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龙,郭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张发龙,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郭旺利,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吴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龙与被告郭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发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江 微信公众号“”